04

遗产管理人,让“身后事”不再是“麻烦事” 2024年04月16日 

收藏品、股票、虚拟资产……随着人们的财产种类、形式日益丰富,“身后”的财产如何管理广受关注,相关民事案件中,继承纠纷情况高发。2024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配套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自民法典首次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以来,上海、北京等地积极探索这一制度的落地。那么,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等如何切实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遗产管理人可以解决哪些问题,还有哪些待完善之处呢?

案例一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依法指定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

李亦(化名)患有精神残疾,父母相继离世后,由两个姑姑分别照顾。李亦的父亲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动迁了,李亦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300余万元的动迁款。

2019年2月,65岁的李亦去世。由于其无行为能力,既未婚也无子女,没有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也无人管理。

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今年1月,李亦的一个姑姑向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静安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静安区人民法院充分调查了李亦的家庭情况、婚姻登记状况、户籍信息等,确认其生前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静安区,最终依法指定静安区民政局作为李亦的遗产管理人。

该案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案例二

今年2月,上海市徐汇区首例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件也正式判决生效。

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张月(化名)是被继承人王琳(化名)相识数十载的闺蜜,两人的母亲也是关系密切、非常要好的同事。根据张月的自述,由于王琳家庭情况特殊,比较困难,张月全家对她们母女给予了很多关心,常予以接济。

2021年9月25日,身患癌症多年的王琳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由于王琳一生未婚无子女,亦无兄弟姐妹,父母又早于王琳过世,其名下遗产成为了无继承人的状态。

为此,张月先后向遗产所在地的3家法院申请宣告被继承财产无主。“在此过程中,其他法院发现了这一问题,告知其应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才到了徐汇。”本案承办人、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介绍,通过审理,法院认定本案并不存在可以作为王琳遗产管理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

“徐汇区民政局作为王琳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在王琳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属于适格的遗产管理人,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王琳的遗产管理人。

案例三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也依法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

2019年,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某要向张某偿还123万元借款,如果李某无法如期还款,愿意将自己名下永乐店镇某某村的房屋折给张某,价格按折抵时市场价计算,并将自己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给张某。

2020年,李某因车祸去世,但123万借款尚未偿还,张某先后两次将李某的母亲、妻子、女儿以及李某的两位姐姐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她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但上述几人陆续在审判程序、执行阶段明确申明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

张某的债权迟迟无法实现,于是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由永乐店镇某某村村委会作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清理李某的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审理中,张某表示希望有管理人来变卖李某名下的房屋、偿还自己的借款。某某村村委会主任表示,李某确实为该村村民。

本案中,李某的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而张某也提交了《借款协议》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

法院结合李某生前住所地以及借款担保房屋均在永乐店镇某某村,并考虑到村委会作为最贴近村民的一级组织,全面了解村民的家庭情况,方便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管理与清算,最终判决指定永乐店镇某某村村委会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能解决啥问题

遗产处理“短平快”

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主体。

2021年,民法典首次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可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担任,如有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此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又对遗产管理人案件管辖、申请要求、审查标准、救济渠道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执行后,制度可操作性明显增强。该找哪个法院?如何写申请书?遗产管理人失职怎么办?如今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答案。

此外,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属于特别程序,不收取诉讼费,流程上一审即终审,降低了时间、费用,减少了诉讼成本。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芹举例,一般的继承纠纷往往审理时间较长,如果被继承人财产较多,或涉及公司股权和日常运营,需要及时对遗产进行管理,此时,遗产管理人就可以先行履职,相关程序更“短平快”。

柔性解决财产纠纷

遗产管理人的出现,使原本需要“对簿公堂”的纠纷有了更柔性的解决方案。

随着社会发展,财产类型扩大到房产、股权、债权、古董、知识产权等,遗产管理趋于复杂,而家事中的争议又难以预估,遗嘱中提前设置遗产管理人,有利于消除潜在的矛盾,让继承更为高效。

“遗产管理人是主大局、促和谐的人。”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认为,遗产管理人召集相关人员确定解决方案,尽快解决纠纷,防止遗产损失,从而更好地执行被继承人的遗愿,这一制度创设能更好实现遗产的社会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还包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因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导致的纠纷也有了较好的解决途径。

“此前,部分继承人一方面占有和使用遗产,另一方面又借由放弃继承声明逃避债务。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出现,能更好地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人去债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葆莳指出。

遗产管理人应更专业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公众认知度不高,专业评价机制有待完善。杜芹指出,法律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而操作层面,需要考虑一些十分具体的问题。“比如制作遗产清单阶段,遗产管理人能否通过银行查询被继承人的存款余额等,这需要相关操作细则予以进一步明确。”

2021年以来,多地民政局、公证处、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开展行动,将遗产管理人纳入工作流程中。在广东,广州市出台工作指引,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深圳市律师协会发布操作指引,推动引导协会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为相关业务办理提供参考。

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公证处公证员刘幸介绍,民法典实施以来,该处公证人员根据咨询者年龄、接受力和财产状况等,引导其立遗嘱并指定遗产管理人,弥补遗嘱仅解决遗产归属的问题。

本版稿件综合自光明网、东方网、千龙网

本期报纸需要付费才能阅读,请您去网站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