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临近8·15全国生态日,发布会集中通报了全省法院以环境资源审判护航母亲河治理的显著成效,水利、生态环境部门同步介绍了河湖综合治理成果,并现场发布3件流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凝聚起全社会共护辽河生态的强大合力。
辽河作为辽宁的母亲河,是全国七大江河之一。《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对重要江河实施系统协同治理,“十五五”美丽辽宁建设更将辽河流域综合治理置于关键位置。近年来,辽宁统筹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跨域联动等多重举措,走出了一条以法治护航流域绿色发展的实践路径,让母亲河重现水清岸绿、生态宜居的美好图景。
为强化辽河流域生态司法保护,省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加强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流域司法保护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推动形成全省法院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2023年至2025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辽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431件,用司法利剑守护流域生态安全。其中,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审结刑事案件22件;妥善化解涉水污染侵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纠纷,审结民事案件17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审结行政案件392件,全力支持行政机关开展河湖“清四乱”、辽河封育、水源地保护等重点工作,确保流域治理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全省法院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生态规律的责任承担和修复方式,因时因地适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举措,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实现实质修复。2025年,盘山县法院累计投放6865余万只河蟹苗,营口鲅鱼圈区法院投放7200余万尾鱼虾苗,助力水域生态修复;锦州古塔区法院推动恢复林地及修复土壤13.8万余平方米,补植树木5600余株,筑牢生态屏障;丹东、朝阳等地法院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管理机制,推动生态修复资金规范管理、高效使用,让司法修复成效看得见、摸得着。
守护辽河流域生态,离不开多部门协同发力。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水利厅等单位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打击毁林毁草”等专项行动,凝聚治理合力;大连中院联合生态环境、公安、检察等13家单位签署生态损害赔偿、行刑衔接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辽阳文圣区法院与防汛、水利部门联动整治太子河河道行洪隐患,构建起“司法+行政”闭环治理模式,实现流域治理效能最大化。
此外,全省法院依托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现场宣讲等形式,提升公众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到辽河流域生态保护中来,让守护母亲河成为全民共识和自觉行动。
案例一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流域治理职责
——18个养殖场(户)诉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禁养区关闭搬迁通告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基本案情
辽于排干、妈妈街排干分别连接外辽河、浑河,系沈阳市某区的重要人工排水渠道。2025年1月,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印发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将辽于排干、妈妈街排干两侧4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2025年2月23日,某区政府发布关闭搬迁通告,要求该补充划定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关闭或者搬迁,并明确了补偿方式。18个养殖场(户)系该区域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不服该关闭搬迁通告共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通告并对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合法性一并审查。
裁判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区政府具有划定禁养区的法定职权,其制定的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及通告确定的实施范围、对象、搬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18个养殖场(户)的诉讼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废水等污染物极易进入周边河流水体,形成农业面源污染,划定水域周边养殖禁养区,有利于从源头防范污染风险。本案两处排干系重要的人工排水渠道,其水流最终汇入辽河流域,对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有较大影响。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河流两侧划定禁养区域,并在通告中明确关闭搬迁的范围、期限及补偿方式等。人民法院对案涉禁养区划定方案及关闭搬迁通告等依法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流域治理职责。本案对于推动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依法统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
巡回审判推动流域生态保护社会共治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李某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干流水域,于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挂子网、手抄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鲢鱼、鲫鱼、泥鳅鱼、小河虾等水产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李某的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害,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期间,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按照专家评估意见,在指定浑河水域开展增殖放流,由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李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起诉状及调解协议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推动流域生态修复和社会共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至案发地社区广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代表及村民现场观摩,通过庭审释法明理,被告当庭认错悔改。庭审结束后,其在浑河水域投放鱼苗4000余尾,完成对受损生态的修复。合议庭还向现场群众讲解非法捕捞对流域生态环境的危害及禁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和社会引导效果。
案例三
严厉打击破坏辽河生态廊道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惠某某在新民市柳河沟镇自家房屋东侧架设粘鸟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254只,造成生态损害价值8.1万元。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张某、惠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裁判结果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辽河流域是东北地区重要候鸟迁徙通道,案发地位于辽河生态廊道关键区域,对维护流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发生在辽河沿线候鸟迁徙期间的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猎捕鸟类数量大,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区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审理对非法猎捕候鸟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意识,以司法力量守护辽河生态廊道,筑牢辽河流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屏障。
本报记者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