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当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条例》共12章84条,围绕养老服务全链条作出系统性规范,重点包括统筹规划养老设施布局,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人才和产业政策保障,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等方面。
《条例》规定,明确按照便民就近、均衡布局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区分新建、已建居住(小)区分类设定养老服务设施最低配建标准,并授权市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配建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整合利用各类闲置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无障碍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在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方面,《条例》要求一方面分别完善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支持专业机构上门提供助餐、助浴、照料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促进不同类型养老机构规范发展,健全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另一方面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完善双向转诊、医养床位转换。
强化人才和产业政策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一方面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育激励机制:鼓励各类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行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级别、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另一方面统筹推动养老事业产业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制定并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养老事业发展,落实长期护理保险、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家政、物业、餐饮等行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建设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加强老年用品研发和推广,依托本地资源开发特色康养项目。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条例》要求明确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压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质量监测、运营考核、信用监管体系,强化财政补贴、保险基金、养老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明确禁止侮辱、虐待老年人等违法行为并设置相应处罚条款。
本报记者 王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