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阿春报道 日前,《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后放宽了市场准入基本条件,延长了车辆营运期限,调整了驾驶员准入年龄。
巡游出租车是指在城市道路上巡游或站点候客的方式向乘客提供汽车经营服务的出租汽车,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与网约车不同。
根据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政策解读,《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在《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定义,行业的发展原则,规定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规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明确了经营者、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其中第七条: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第九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条件中删除了原办法“有100个以上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相应车辆”,放宽了市场准入基本条件,激发了市场活力。
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驾驶员准入年龄,原办法要求“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修订后的办法第十二条(一)明确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年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身体健康,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此外,原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车辆营运期限“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期限不得超过6年”的规定也被删除,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报废年限执行,延长了车辆营运期限,降低了经营者经营成本。
修订后的办法还延长了经营者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的申请时限,规定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6个月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原办法规定应当在3个月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