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贾琼报道 近日,由鞍山中院刑一庭审理的马某龙正当防卫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案件是这样的,马某龙与付某素不相识,无任何个人恩怨。2020年8月12日晚8时许,付某因个人情感问题醉酒后到马某龙家敲砸房门及窗户玻璃并扬言要杀人。马某龙告知付某找错人后,付某仍继续敲砸房门及窗户玻璃20余分钟,并将马某龙家厨房、卧室的窗户玻璃砸碎。其间,马某龙曾在屋内两次拨打110电话报警,在等待民警出警期间,马某龙因害怕付某破窗而入对其实施伤害行为,遂趁付某砸窗户玻璃之机,持一把枪刺和一把刀走出房门欲躲避付某。
马某龙走出房门不远被付某发现,付某持刀砍向马某龙背部,将马某龙砍倒在地,马某龙起身用刀回击后逃跑。付某紧追不舍,将马某龙扑倒在地,骑在马某龙身上用拳头击打其头部。马某龙为挣脱付某控制,在黑暗中划砍付某数刀。马某龙挣脱后离开现场,让附近棋牌室的老板报警,并等待民警到来。经鉴定,付某眼部、鼻翼、颈前至左颈部、腹部、臂部、膝关节等多部位受伤,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马某龙左背部、左手及双侧膝盖受伤。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辽0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马某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哲(系付某儿子)经济损失等人民币28778.0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哲、被告人马某龙均提出上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龙不属于防卫过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辽刑终2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一、撤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作出(2023)辽03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某龙无罪;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哲针对民事部分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辽刑终2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防卫人遭受他人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使用防卫工具实施反击致人死亡,对于该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结合不法侵害手段、强度、危害程度、防卫工具、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双方力量对比及现场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综上,法院认定马某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宣告其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