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原告可申请财产保全

辽沈晚报 2025年03月20日

“我怕被告转移财产该怎么办?”“被告的支付宝和财付通能不能冻结,需要多久?”“财产保全最多能维持多久?如果原告不申请解除,我的财产会一直被冻结吗?”

为全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针对上述财产保全相关问题,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副局长王梦意、法官助理张帆聚焦现行财产保全制度,讲述财产保全及其形式期限。

案情摘要

李某起诉某劳务公司要求给付工资及赔偿金十万余元,并在开庭后向法院申请冻结该劳务公司某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十万余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该公司某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十万余元。

李某和该劳务公司律师一同来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李某表示,该劳务公司原本在庭审时依旧对抗情绪高涨,但在被保全后,因账户冻结无法申请贷款,直接联系李某达成和解并全额给付工资及赔偿金十万余元,使李某提前实现诉讼目的。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制度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尽早给作为原告的企业主体挽回损失,符合经济发展所崇尚的效率价值取向,对违背契约精神的企业产生震慑,有助于塑造诚实信用的商事交易氛围;另一方面,法院在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采取保全措施时,也会尽量减少对于被告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在实践中,对企业土地所有权、厂房、机器设备、车辆等采取保全措施时广泛运用“活封活扣”,即尽量只查封产籍、车籍限制转让而不限制对财产的使用,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有助于企业存续和正常运转,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提升,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报记者 康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