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半月内共提起11起类似交通事故赔偿

法院判定:主观故意 被告不担责

辽沈晚报 2025年02月11日

本报讯 记者金国建报道 于某驾驶出租车变道时与相邻车道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徐某受伤的后果,事故认定于某负全责。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徐某在7个半月时间内共提起11起几乎同样的交通事故赔偿,认为其行为是主观故意,最后裁定于某不用担责。

于某前些年失业后从老家哈尔滨举家搬到沈阳,爱人经营超市,他开夜班出租车维持生计。他向辽沈晚报记者讲述自己的亲身经历,以警醒与其同样遭遇的人在发生类似事故时能够认清事实,以免被坑。

于某回忆道,去年2月6日凌晨,他驾车到沈阳站送客,在胜利北街与中山路交叉口附近下客后刚准备驶离,与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双方车辆受损,徐某受伤。警方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

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其在事故中右腿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膝髌下脂肪垫损伤,需进行物理治疗,遂向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等共计2万元。其中误工按每天130元计算,共90天。车辆停运损失费每天270元,共22天。

于某在法庭上辩护道,事故发生后,徐某并未提及受伤情况,且车辆受损部位与2024年1月30日即一周前的另一起事故的受损部位一致。

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徐某的伤情与本次事故无关,且徐某在上一起事故中已获得赔偿,本次事故中其车辆未发生实际碰撞,拒绝赔付。徐某在7个半月起诉了11起交通事故案件,存在重复索赔的嫌疑。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在2024年1月30日和2月6日分别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两起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坏部位及停运时长存在重叠。徐某在另案中已获得4000余元停运损失赔偿,但在本案中未主动陈述这一事实,明显有违诉讼诚信。

此外,徐某提供的病历显示,其右膝伤情系之前另一起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医疗费支出与本案事故有关。

法院认为,徐某在近半年多时间发生了多起类似交通事故,且事故原因多为对方违规变道或紧急刹车,车辆维修地点也较为集中,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情节不符合常理。徐某作为具有20多年驾驶经验的司机,应知道机动车碰撞的后果,却数次积极追求该种结果,应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徐某故意造成的,于某不承担责任。

于某告诉辽沈晚报记者,前几天他在皇姑区又看见了徐某在路上行驶,“车辆在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再正常不过了,但用非常手段制造交通事故并从中获取利益,不单单是不诚信,我认为他的行为可能涉嫌触犯法律。制造事故以获得停运赔偿,而并未实际停运,车辆应维修而实际未维修,这一操作实现了一天挣两天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