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康科峰报道 在校大学生何某某明知系境外电信网络犯罪团伙实施诈骗,仍在他人授意下,同时使用两部手机,一部手机用于拨打被害人电话,另一部手机用于与上游诈骗团伙QQ视频连线,为该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支持。经查,何某某协助拨打诈骗电话行为致被害人熊某被骗人民币7000元。
辽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仍通过操作业务帮助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缴纳罚金,对其适用缓刑。故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系利用“手机口”业务帮助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虽不是未成年人,但案发时刚满18周岁且刚步入大学。近年来,随着网络及电脑、手机使用的低龄化发展趋势,青少年因辨识能力差而受到网络诈骗侵害,也因不良网络信息影响而诱发利用网络实施电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