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康科峰报道 周某某自2019年起承包沈阳市于洪区某村民委员会的787亩农田用于耕种。周某某发现其承包的农田里存有积水并散发刺鼻味道,机械无法下地秋收。
经溯源查找,农田积水为沈北新区某村污水管线泄漏污水,该污水管线的产权单位和管理人为某水务公司。
周某某在案涉土地内种植的玉米因污水浸泡导致减产造成损失。经当事人委托鉴定及测绘,土壤污染物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及《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T332-2006)规定的标准,土壤污染面积314亩。
周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农田减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侵权事实存在,在某水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认定案涉玉米减产事实与水务公司管理的污水管线出现污水泄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水务公司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后果。结合周某某承包案涉土地上一年度玉米总产量,以及当地玉米平均亩产量、当地玉米市场价格,确定周某某因污水浸泡所产生的玉米减产损失。判决某水务公司向周某某支付玉米减产损失357061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