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的公众意见,12月8日前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摆摊设点造成公路交通较重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将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进一步提高和规范全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水平和行为,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分别起草了《辽宁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路政部分)》和《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并组织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初步完成了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3年12月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邮递信件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处;发送电子邮件到邮箱lnjttzfjdc@163.com。
《辽宁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路政部分)》(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针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等44项违法行为,不同的违法程度及适用条件将对应不同的裁量标准。
以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为例,擅自挖掘占用公路50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将从重处罚,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下的,将从轻处罚。擅自挖掘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轻微程度的违法,不予处罚。
对于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这一违法行为,也设置了与上述相似的不同等级的裁量标准。占道摆摊设点,造成轻度交通堵塞的,以及摆摊设点造成交通较重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分别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从重处罚。占道摆摊设点没有造成交通堵塞,经责令改正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行政处罚。占道摆摊设点没有造成交通堵塞,经责令改正未能及时纠正的,以及在弯道等危险路段设置摊点的,将从轻处罚。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