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发改、工业信息化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针对市、县政府对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按标准出让,用地企业按约定履约的行为进行规范,其中包括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并联审批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
该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六项重点任务,在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方面,强调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查可并行推进,结合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审批并联办理。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证书。此外,还将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丰富“标准地”配置方式,并严格“标准地”全过程监管。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以及对其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