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姨在此健身中心办理的年卡,她认为合同与之前的承诺不符。受访者供图
“之前说得好好的,我才签字并且交了2000元的年卡钱,但是合同给到我手里才发现和之前给我的承诺不相符。我当时就提出要退换这个健身年卡,他们也同意就说需要走流程,这都4个多月了还是没给我退换。”沈阳市于洪区的张阿姨向“辽沈帮帮帮”求助。
张阿姨介绍,自己本来是在另一家健身中心办理的会员卡。“办理两年的,刚刚用了不到半年就黄了。黄了之后,原来的健身中心给我们这些会员联系了现在这家叫维斯特游泳健身的机构,把我们集体都转了过去。我们可以在这家健身中心把剩下的会员卡使用完。”
今年6月,张阿姨到位于于洪区黄河北大街的维斯特游泳健身(于洪店)去办理相关手续。
“开在一个商场里,商场门面上挂着他家挺大的宣传牌子,上面写着还是连锁的,北京、河南都有店,沈阳铁西也有店。感觉还是挺有实力的。我去了之后,他家的销售人员就说我还得办理他家的会员卡才能继续使用原来健身中心剩余的时长。我一想反正也要经常来锻炼,当时还给了我不少承诺,我就同意办理了,当时就交了2000元钱。”张阿姨介绍,“交完钱等合同到了我手里,我才发现上面多盖了个章,说‘一切口头承诺无效’,会员的时间还是从2025年开始。我当时就表示不办了,要退卡;负责给我办卡的小伙儿也同意了,说要走他们内部程序。结果直到现在也没给我办理退卡。我回家仔细看了下合同,上面还有一条:会员不能超过60岁,我都67岁了。”
就张阿姨的问题,记者联系了该游泳健身会馆。
现场的负责人王经理表示需要汇报,汇报后会由负责人回复记者。
随后记者多次联系该会馆,至记者截稿,没有收到该会馆的回复。
辽宁共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大维律师表示:“张阿姨遇到的情况,属于典型的预付款消费类型,对于预付款消费,消费者随时可以主张退款。商家提供的合同文本内容为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商家一方,要对条款的内容作出符合常理的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与宣传内容不符的,该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同时,张阿姨作为消费者,针对商家带有欺诈性质的宣传,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家主张因其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辽沈晚报记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