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不得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该通知明确,辽宁省将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进一步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工作方式,推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建部门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实时核验,坚决防范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同时,住建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中的产权人建立提示名单,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系统自动对房屋产权人信息进行查验,申请房屋的产权人在提示名单内且申请房屋与负面清单内的房屋在同一区域的,申请市场主体登记需提交县(市、区)级住建部门出具的自建房不存在安全隐患证明。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通过的地址继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商事登记失信人员名录。
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