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印发《沈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参保人员因多发病、常见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不低于3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000元。
问: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包含哪些主要措施?
答:将参保人员因多发病、常见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不低于3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000元。待遇政策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按6.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沈阳市2022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定额划入。规范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购买商业补充保险的费用;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以及全省规定的其他支付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逐步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和配药,稳步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完善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规范提供诊疗和用药保障服务。
辽沈晚报记者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