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被公司指派进行设备拆卸工作。在拆卸过程中,吊运的设备掉落将张先生砸伤,他住院接受治疗近四个月。在事故发生时,张先生头戴安全帽,但未穿安全鞋。后经鉴定,张先生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在住院期间,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并雇佣护工24小时进行看护。出院后,张先生与公司就其他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先生询问,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路亚菊律师说,张先生与公司形成劳务关系,他在工作中受伤,向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并无不妥。但在工作过程中,张先生并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仅佩戴安全帽却未穿安全鞋,且张先生受伤主要集中在足部,具有一定的过错,其损失不应由公司完全承担。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的安全常识 ,在明知自己未穿安全鞋的情况下,站立于吊装设备的下方,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所以张先生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来说,引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点:提供劳务者风险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低;接受劳务一方组织管理与安全保障能力不足;部分企业不规范用工,包括将承接的业务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实行单位内部员工承包制。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以及劳动用工市场部分领域规范的欠缺与不完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愈发普遍,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深入探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辽沈晚报记者 康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