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王晨同
“我们公司是一家建材公司,之前我们给员工推出过一项员工福利,就是如果员工想要买房子或者装修,手头的钱不够的话,可以向公司无息借款,金额为13万元,分5年偿还。之前有位员工就申请了这项福利,但是今年年初他钱还没还完呢就无故离职了,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可以要求他支付利息吗?”读者邹先生向“辽沈帮帮帮”咨询。
“这项福利已经推出好些年了,一直没啥问题。2018年3月的时候,公司的员工小刘申请了这个福利,我们按照程序给他转了13万元;今年2月过完年,他就没和公司联系,我们打他的手机号也打不通,微信也不回。没办法,公司就对他作出自动离职处理,他的借款里还有3万多元没还呢。我们的借款是给员工的福利,他都不是我们员工了,而且钱还没还完就走了,我们准备要求他还钱并且支付利息,请问这种要求在法律上可以得到支持吗?”邹先生表示。
就邹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辽宁辽宁以斯律师事务所赵率帆律师。
“小刘作为建材公司员工,公司与其签订的无息借款合同实质系双方基于劳动关系而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福利待遇的契约。建材公司与小刘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恪守。建材公司依约向小刘提供了借款,小刘理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然而小刘在借款合同期尚未届满且未偿还全部借款的情形下离职,未能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建材公司向小刘要求偿还借款利息,合法有据。”赵律师表示。
“企业向员工发放贷款,应与员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贷款发放条件及相应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尤其应当约定劳动关系终止后的还款处理方式。建议企业单独发放贷款并单独记账,避免因与工资混同而面临风险。企业可制定福利贷款制度,限定贷款用途并要求员工提供材料证明。员工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切实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赵律师表示。
辽沈晚报记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