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法院集中宣判一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为牟利卖银行卡 致人损失796.5万余元

辽沈晚报 2022年06月07日

案例一庭审现场。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他为牟利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出售。他赚了8200元,他的3张银行卡却入账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款796.5万余元!

近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白塔区人民法院、文圣区人民法院对审理的3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为遵守防疫政策,法院对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通过视频方式进行宣判。涉案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

案例1:

为牟利出售自己银行卡

涉嫌电信诈骗款项350万余元

被告人汪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利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汪某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账户分别于2021年12月21日和22日入账涉嫌电信诈骗款项106万余元和244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付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被电信诈骗后转入的被骗款项45360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裁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汪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

帮他人刷流水获利

他办理9张银行卡送到外地

2021年12月末,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一名昵称为“王者”的好友,对方告知陈某某向其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可以获利。陈某某遂办理了9张银行卡,并于2022年1月1日由住处乘车到达江西省上饶市某县某乡某村,将9张银行卡、手机提供给对方使用,陈某某获利1.1万余元。

2022年1月4日,辽阳市白塔区居民朱某在家中被电信诈骗部分钱款11万元流入陈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并转出。经查,2022年1月2日至1月5日,陈某某名下9张银行卡入账流水共计680余万元。

法院裁判: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3:

出售3张银行卡赚8200元

造成被害人损失796.5万余元

2021年12月20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非法获利8200元。

2021年12月27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家中上网时被人拽进聊天群内,通过刷单返利的方式,被骗取24万元,其中5万元流入被告人李某的银行卡。

经核实,被告人李某出售的三张银行卡分别入账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款项706万余元、85万余元、5.5万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出售本人实名认证“两卡”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频发。上述案件的被告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本人实名认证的“两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大群众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注意个人信息安全,妥善保管好自身财产,不要被“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将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否则不仅威胁到自己的财产安全,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辽沈晚报见习记者 高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