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庭审现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他出卖了包括自己在内的三个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和U盾等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一共赚了2600元;这些银行卡、手机卡却帮着犯罪分子获得转账金额人民币1656699元!
5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铁西区人民法院、浑南区人民法院、于洪区人民法院、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辽中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审理的共计9件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
他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涉案的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不等刑期。
案例一:为出借银行卡挣钱
他组织朋友办卡并送到外地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小德子”(亦称“小金哥”)四处租借银行卡等个人账户信息。得知“小德子”的需求后,明知道他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21年10月份李某在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将“小德子”介绍给王某,让王某将银行卡租借给“小德子”使用。王某又组织孟某及其介绍的马某、周某等在沈阳市于洪区、铁西区办理银行卡。2021年10月23日,在王某的组织下大家由孟某驾车共同前往本溪市向“小德子”出借银行卡。
这些人提供了17张银行卡、3个微信账户、2个支付宝账户,王某获利2400元、周某获利1000元、马某获利1700元、孟某某获利900元、李某获利700元。而被害人共向这些账户转款135335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等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追缴5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二:他获利2600元
却造成被害人165余万元损失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两套银行卡、手机卡和U盾以及帮助收购的金某某3张银行卡和1张手机卡,单某某3张银行卡和1张手机卡出售给王某某,从中牟利人民币2600元。经核实,金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涉案3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77600元;单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涉案4起,涉案金额91417元,农业银行卡涉案1起,涉案金额1087682元。上述被害人共计转账金额为人民币1656699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提示:
近年来,信息网络的普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上述案件的被告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本人实名认证的“两卡”,为上游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辽沈晚报记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