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将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位。在取车的时候,她发现自家车辆左后门被刮蹭,钣金凹陷、漆面脱色。看管人员以尚未收费为由拒绝进行赔偿。王女士询问,停车场是否应该为车损买单。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路亚菊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在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商业停车场,只要存在收费行为就应该承担看管的责任,而不是收了钱不看管车辆。
如果车辆停放时被刮蹭,找不到肇事者,停车场负责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车损赔偿。路亚菊律师说,交钱停车的行为,车主与停车场已经建立有偿保管的关系。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害,停车场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车主需要举证证明付费以及车辆被剐蹭情况。
路亚菊律师强调说,有的停车场写有“车辆受损概不负责”的免责条约,但这种免责声明涉嫌霸王条款,并不被法律保护与支持。在停车场停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需要结合收费标准,车辆占有及控制权是否已经暂时移交等多方面衡量。
路亚菊律师最后提醒广大车主,进入收费停车场注意保管好相关单据和收费凭证,在上车离开前先检查车辆是否受损,然后再驶离停车场。如果发现车辆受损,应在停车场内第一时间报警,否则车辆如果已经开出停车场,车主就很难举证自己的车是在停车场时被损坏的。
辽沈晚报首席记者 康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