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王晨同
“当初买房子时,是用我的名字贷款的。离婚协议约定很明确,房子归我,孩子归我,剩余房贷由他偿还;可是离婚后,他却再也没有还过房贷。如果我不还,直接影响我在银行的征信,之前我还完房贷上法院告过他两回了,告赢了之后,下个月他还是不还钱。求助‘辽沈帮帮帮’记者,帮我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读者彭女士表示。
彭女士介绍她和陈先生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归自己抚养,婚姻期间购买的一处房产归自己,陈先生负责偿还月供5700元钱,一直到还清贷款为止。
“从离开民政局的大门,我就没再见过他,房贷也是分文没有还过。我去银行咨询过,这个贷款人还改不了。为了不影响我的银行征信,我只好自己先还了。他也不是没有钱,我听说他自己又买了房子,还买了辆奔驰车。”彭女士介绍。
为此,彭女士在还完贷款后,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给付房屋贷款,法院均予支持。
可是,即使是两次诉讼后,陈先生还是不按月还款。
“这个房子贷款一直到2034年,一共还剩47万多元没有还。要是还像以前一样我先还上再去告他,这也太折腾了。请问有什么好点的办法吗?”彭女士表示。
就彭女士的问题,记者咨询了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杜晓彤律师。
“对于这种问题,彭女士其实先可以一次性还完所有房贷,再起诉陈先生还钱。这属于法律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应用。”杜律师表示。
杜律师介绍,如果非借款方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存入按揭款,导致逾期还款,必然会影响借款方的信用甚至引发银行向借款方催要欠款的诉讼。在借款方无法要求银行变更借款主体的情况下,借款方只能自行偿还后向离婚协议的约定还贷方追偿以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按揭款系按月支付,非借款方经催要仍屡次拒绝还款的,为避免诉累,借款方可以运用预期违约制度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一并追偿。
辽沈晚报记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