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峙:
经查,你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对该行部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负有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2〕1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吴迪,贺雷
联系电话:024-22572103,024-22572175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8号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