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一个卧病在床的植物人老爷子,一个月6000元钱。”接到这份工作需求后,中介公司找到了护工老赵。
在雇主家工作了近两年,老赵却被辞退了,而且还被告上了法庭——给老爷子清理身体卫生时,弄伤了大腿,医院一看,居然骨折了!
老赵是铁岭人,今年50多岁,一直在沈阳打工,主要从事护工工作。
2018年9月,中介给老赵介绍了一份照顾植物人的工作。
“当时老爷子72岁,家住大东区,因病卧床,植物人状态已经多年了。”老赵表示。
老爷子、老赵、中介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老赵负责老爷子的日常生活护理,护理工资每月6000元,中介公司提成10%,协议签订后,老爷子的家人、老赵都在协议书落款处签字,中介公司未签字盖章。
“我们在护理协议中还约定了,护理过程中,要是伤了老爷子,我不用承担责任。”签完了协议,老赵上岗。
到了2020年6月,老赵在一次为老爷子清洁身体卫生,抬起右腿时,造成了老爷子大腿受伤,老爷子的家人随即辞退了老赵,最后一次结算工资日期为2020年5月。
老爷子先后经三家医院诊断为右骨干骨折、右髋部软组织损伤、余细微骨折脱位不除外,并经保守治疗、手术治疗,住院近2个月才出院,产生住院医疗费50344元,护理费9540元,还有交通费、伙食费等费用。老赵在此期间支付了9000元给老爷子治病。
老爷子家将老赵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老赵承担给付药费、急救费和交通费、护理费31140元、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等费用;同时要求老赵承担给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老爷子是植物人,有骨质疏松症等病症,我在护理期间不存在故意情节,我不同意赔偿。”老赵表示。
“我们就是一个中介公司,也没去照顾老爷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护理协议前老爷子已多年卧床并处于植物人状态,在双方对护理行为可能造成骨折的后果已有预见的情况下,老赵对护理所导致的骨折,存在过失,但鉴于老爷子高龄、处于多年植物人状态、骨骼质量下降等因素,加之后期在老爷子另行护理后,再次发生其他部位骨折,均说明老爷子不正常的骨质,也是导致其骨折的重要因素,老赵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失及故意,对老爷子的腿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发生的治疗费用、交通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住院期间的部分护理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老爷子本身是植物人就需要日常护理,住院期间的护理超出日常护理的部分老赵应予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老赵需要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复印费57000余元;中介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老爷子一方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爷子和老赵是雇佣关系,中介公司不是老赵的用人单位,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昨日,法院终审驳回了老爷子一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记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