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王晨同
读者顾先生问:1月6日,我在网上订购了沈阳市浑南区彩霞街沈营路一家串店的团购餐,菜单里面写明各种菜肴明细以及价格,其中一项“撸串神器”后面标注着“2元钱”。
“在用餐时,我按照菜单一一对照团购的明细,却没有发现‘撸串神器’,我问服务员,服务员回答‘撸串神器’其实就是筷子。我多带了一位朋友去,因此也额外多付了一份‘撸串神器’的钱,也就是说商家确实收取了这部分费用,这点钱倒是没什么,但是积少成多,另外不知道现在饭店继续收取餐具费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顾先生表示。
辽沈晚报记者实地去该饭店就餐后,验证了顾先生的说法,饭店的确按人收取了每人2元的被其称作“撸串神器”的餐具费。
辽宁北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汉农对此解答:根据《辽宁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饭店收餐位费是违法的。因此饭店无权向顾客收取其所谓的餐位费。
饭店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清洁的餐具是与消费者合同的一部分,属于法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因此,饭店无权收取餐位费,如果消费者发现饭店有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辽沈晚报记者 崔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