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将参考个人信用

辽沈晚报 2021年11月30日

《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对规范我省社会信用管理,加快信用建设步伐,保障联合奖惩机制顺畅运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条例》立足于谋划我省社会信用建设制度设计,确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地位和作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对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信用信息管理、构建信用监管机制、保护信用主体权益、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夯实信用生态建设等信用建设全链条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并为今后社会信用的规范管理和体系建设预留空间。

《条例》设置了“信用生态建设”专章。在政务诚信建设上,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体系、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对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不得随意违约毁约,改变约定应当依法补偿。在公职人员管理上,应当将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的参考依据。在惩戒机制上,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政务失信、司法领域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失信记录。同时,还对市场主体、学校、媒体在信用生态建设中的相关义务进行了明确。

《条例》突出坚持党委领导的原则,要求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了联席会议、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赋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信用建设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考核职权等,增强管理部门推动信用建设职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条例》规定实行社会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制度,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由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对补充目录的内容范围和制定程序予以规范,以便于全省集中统一管理,筑牢信用建设基础。《条例》还对作为信用信息重要来源的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进行了规范、对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共享等予以明确。

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条例》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要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信用承诺、综合评价、信用查询等作为信用监管依据和手段;另一方面,着力强化联合惩戒机制,明确了失信行为认定原则、依据和惩戒措施,对在本省实施的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制定依据、程序、内容以及严重失信行为涉及的领域、联合惩戒措施终止条件等予以规范,并对在实施联合惩戒中未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提升联合惩戒的强制力和规范性。

《条例》专设“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一章,明确了信用信息处理规范,并对信用主体相关权利以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事前告知、隐私保护和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后及时终止惩戒的规定,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

《条例》设置“信用服务业发展”专章,明确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措施。

辽沈晚报记者 王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