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孙某和马某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的第一条就明确了“子女抚养:无子女、未怀孕”,之后男方在协议中承诺支付经济补偿3500万元。
不过,女方在离婚后不久就生子,并承认孩子与男方无关,男方因此拒绝履行《离婚协议》。
2019年2月,马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离婚协议。
2019年10月,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且撤销了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约定。随后,马某再次起诉前夫要求分割财产。
“被告多家公司的股权,因离婚时未分割财产,离婚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分割财产未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经原告核算,被告所持有的股权价值为8974万元,在本次诉讼中,原告先主张1800万元,剩余股权价值,原告保留诉权,在另案中主张。”马某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在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怀孕,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且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未怀孕,存在重大欺骗行为。马某虽辩称在离婚时孙某对其怀孕的情况知道,但未举证证明,对其辩称无法认定,原告马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损害被告孙某的利益。法院一审对马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做进一步查明后,依法作出裁判。
10月19日,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已经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辽沈晚报记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