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开展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打破户籍限制 急难型困难家庭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辽沈晚报 2021年10月20日

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操作规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操作规程明确,将30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另外,我省要求,救助金应在对象确认之日起5日内发放,情况特别紧急的,要在对象确认后1日内发放,切实发挥临时救助“雪中送炭”的作用。上述信息是记者日前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的。

记者了解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解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等原则,同时还要加强各项救助与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整体合力,做到家庭自救、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

操作规程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应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对遭遇特别重大临时生活困难的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可通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临时救助实行依申请受理。本省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非本省户籍或省内跨区域户籍人员,当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的,应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度以同一事由分别只能救助一次,两种类型可以叠加救助。特殊情况下,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可跟进救助或一次确认、分阶段发放救助金。救助金额较小(一般为3000元以下)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较大(一般为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救助金额大(一般为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或提交县级以上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议定后确认。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出现紧急情形或者因救助对象个人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社会化发放的,可以采取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并应有受助人和经办人签字,受助人确实无法签字的,应有至少2名相关证明人签字。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筹集,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可根据当地户籍人口数量,按照人均2元左右水平安排临时救助备用金。辽沈晚报记者 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