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9月29日至10月29日期间,社会公众可提出修改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辽宁设四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后可以依法采取一项或者多项紧急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预留应急需求转换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住史,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被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紧急措施包括停工停学
《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判断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与级别、传染病的类别等,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省、市、县人民政府接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决定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风险等级。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由省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和应急响应级别,可以依法采取一项或者多项紧急措施。包括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设置道口检验检疫站;紧急征用或者调用药品、血液、医疗器械、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停工、停业、停学等其他紧急措施。
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预留应急需求转换设施设备,保障常态化防控与应急状态的快速衔接转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此外,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热线电话、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反映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隐患信息,举报有关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举报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信息。禁止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总字数超万字,涉及诸多方面。公众可通过多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来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9号,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110842;电子邮件:lnrdfzw@163.com;lnrdfzw2324@163.com;电话:024-86681934;024-86681983;传真:024-86681934。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