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允许药品连锁门店 设自动售药机 满足24小时购药需求

辽沈晚报 2021年09月02日

沈阳将零售药店按经营药品种类的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三类药店,以强化零售药店监管。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新版《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沈阳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变更均适用此细则。

在准入方面,将零售药店营业场所的房产属性由“自有或租用的具有合法证明”调整为“自有或租用的商用建筑”,设置两年过渡期,逐步取消在民宅等非商业规划用途房产中开设零售药店。统一城乡准入标准,取消对县以上、县以下药店的划定标准,调整为全市零售药店执行统一准入标准。

在服务方面,实施“一业一证”审批。真正落实简政放权政策,将药品零售企业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等多个需单独办理的许可、备案事项,调整为一次申请、一同核查、一并审批的“一业一证”审批模式,降低药品零售企业准营的制度成本。

在监管方面,实行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监管。将零售药店按经营药品种类的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三类药店。按照药品经营范围执行不同的营业面积、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监管标准,并在日常监管中按照风险等级实现靶向监管,使百姓的购药更加放心。

在支持企业发展方面,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规定实行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的药品连锁企业门店,根据经营药品储存实际需求可适当降低营业面积。

允许药品连锁门店在经营地址设立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满足百姓24小时购药需求。通过政策引导,实现我市药品零售连锁率的提升和规范发展,使百姓的购药更加便捷。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对零售药店分类、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陈列与储存、制度与管理等进行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实施后将进一步推动全市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对零售药店的准入、服务、监管以及业态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辽沈晚报记者 朱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