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企业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辽沈晚报 2021年08月10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胡婷婷 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中,对列入清单的25项行政处罚事项,凡符合轻微违法情形,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存在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的行为”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违法行为涉及3人及以下;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就可不予行政处罚。

据悉,人社部门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出台后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将采取“一案三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按要求改正,并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保障,并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但对恶意拖欠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依法从重处理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全省各地人社部门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