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立法鼓励科技创新

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奖励500万元以上
辽沈晚报 2021年07月29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王月宏报道 7月27日下午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制定出台《条例》,是辽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是带动引领全省产业升级的重要保障,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

扩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在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经费管理、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面自主权。扩大科研人员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以及科研经费使用权。

在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创新决策上,允许科研失败和容错纠错。

重奖创新成果,对获得国家奖项以及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由省政府予以奖励,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低于五百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奖项的,不低于二百万元;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不低于二十万元;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立企业重大创新成果应用奖奖项,按照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