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留有遗嘱未公证

妻子办理房产继承没有公婆签字 咋办?

辽沈晚报 2021年07月20日

近日,读者张阿姨通过“辽沈帮帮帮”微信群咨询:我丈夫是退休老干部,今年病故,生前留下遗嘱,名下所有房产全部由我一人继承。我在办理房产更名时,被告知遗嘱未公证无法办理。我找到公证处,他们要求我提供我公公婆婆的死亡证明,他们已经去世十多年了,无法提供。公证处还给我个单子,让我去调丈夫档案,他的档案在沈阳市离退休军人管理中心,个人调不了档,我该咋办?

记者针对张阿姨遇到的难题咨询了辽宁省公证处公证员李思璇,并且在公证人员的帮助下仅3个工作日便取得了所需的公证书。

李思璇称,因张阿姨丈夫的档案涉密,只能通过“公对公”的方式调取方可摘抄记录,而调取死者的原始档案是办理继承公证用来确认全部继承人范围的必要环节。省公证处在受理张阿姨的继承申请后,指派工作人员顺利地调取到公证所需的原始档案并摘抄记录了全部继承人的情况。

针对张阿姨公婆的死亡证明,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张阿姨的丈夫为死者,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为其配偶(张阿姨),其全部子女,其父母(如死亡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因为张阿姨的公婆去世已久,无法查找,针对这种普遍存在的情况,为打造公证良好执业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辽宁省司法厅于2019年推出《辽宁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继承公证证明事项适用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被继承人死亡时年满75周岁,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确有困难,由所有当事人同意并承诺有效的,可以用签署承诺书方式代替证明。

张阿姨正适用省司法厅的上述指导意见,张阿姨及全部儿女共同签署了承诺书,对张阿姨的公婆死亡情况进行承诺,用来替代死亡证明,省公证处遂为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昨日,张阿姨告诉,她的房产过户已经办理完毕。

辽沈晚报记者 金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