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每人每月提高25元;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提高39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提高93元……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获悉,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沈阳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标准。
据悉,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城市低收入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15元-85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农村低收入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10元-61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867元。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44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14元。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8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36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60元。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4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4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1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辽沈晚报记者 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