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王晨同
读者刘先生问:我可以因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绝交纳物业费吗?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汉农解答: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合同关系:即业主享有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及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按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权利及认真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在法律上因违约方未履行或未合格履行合同义务而拒绝履行己方合同义务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表现。但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每个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标准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极易出现“众口难调”的现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合格,拒绝交纳物业费,但是业主的诉求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为了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院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属于违约及违约程度作出判决。
因此,建议业主在出现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保质保量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做法进行维权:首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并对协商过程保留录音录像或文字方面的证据;第二,可以向物业服务的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如果上述办法不能起到有效作用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在交纳物业费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物业费并支付因未及时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或赔偿因未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对业主造成的损失。
在上述维权过程中,业主应当收集并整理好物业服务企业未认真履行服务合同的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合理合法的维护权益。辽沈晚报记者 崔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