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排污最高罚100万元

辽沈晚报 2021年05月13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张阿春报道 近日,《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指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同时,修订草案新增内容包括提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跨区河流断面水质超标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