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据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众号
5月11日14时左右,在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庭内,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集体诉讼”又添新的司法实践案例。
据记者了解,该案为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的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飞乐音响应向315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
“该案首次试用全新的诉讼程序及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作为本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向记者表示,本案生效之后,后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的生效判决,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这是一起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0年8月,因飞乐音响的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魏某等34名遭受经济损失的个人投资者,把这家曾经的“明星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要求后者赔偿损失。“经上海金融法院审查,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遂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作为该案承办法官,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孙倩告诉记者。
孙倩解释称,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虽然我是5位诉讼代表人的委托律师,但实际上是在为300多名投资人维权。”此次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介绍说,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种集约化办案法,既能减轻律师的工作负担,又为投资者节约了诉讼成本。“在传统的诉讼方式下,按照本案中人均39万元的获赔金额来算,单个投资者的诉讼费约为7000元。而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发起诉讼的投资者需要预缴的诉讼费用远低于这个金额,而登记原告更是无需预缴诉讼费。”
今年3月30日,在上海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中,被告辩称,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过1个多月的审理,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本案中较为复杂的损失认定,法院则采纳了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
此外,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