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理财收益如何分割?

辽沈晚报 2021年04月21日

□国际金融理财师 侯世易

近日,有读者咨询,离婚时手中理财产品的收益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理财师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其实婚姻财产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婚前资产婚后孳息的归属;二是婚前购买房产。

一、婚前资产婚后如何归属?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这里是指因物品或权利而生的收益。

财产增值通常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其中自然增值通常理解为财产因通货膨胀或市场价格上涨而导致的价值增长;主动增值,与自然增值相反,它与通胀及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而是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相关的行为而产生的价值增长,也就是我们说的投资经营所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婚前个人存款,每年有固定银行利息,这就是孳息,就归个人财产;婚前一方购房,婚后房价升值部分,就是自然增值,归个人财产;如果出租产生的租金,也是孳息,归个人财产。

又如购买股票,升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因为股票的升值部分是投资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决定持有或买卖这只股票,最终产生了收益。

二、婚前购买房产如何归属?

婚前购买房产是婚姻资产规划的一个焦点问题。尤其是婚前一方付首付贷款购买,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情况,如果遇到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办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26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举个例子:王先生婚前购买了一套合同价为100万元的房产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付首付40万元后与张小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60万元。离婚时房产升值至200万元,则对该房产如何分割呢?

该房屋原属于个人财产部分是王先生首付的40万元,这部分升值至80万元,属于自然增值,仍归属王先生;房屋原属于共同财产部分是共同还贷的60万元,已升值至120万元,这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即离婚后双方各归属60万。

因此离婚后王先生应分到个人财产部分的80万元和共同财产分到的60万元,共计140万元;张小姐分得60万元。

以下五种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配的

(1)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如一方结婚之前全款买了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很明显是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通过遗嘱确定的一方个人财产。如在男方父母去世后,其父母遗嘱明确继承的财产为儿子个人单独所有,那么在离婚时,女方就无权请求分割该财产。

(3)父母明确赠与子女一方的财产。如父母帮儿子买了婚房,房贷也由父母支付,房产登记在儿子的个人名下,这种财产属于父母赠与给儿子的,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在离婚时无权请求分割。

(4)夫妻两人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如说鞋、包、化妆品等等,当然如果是贵重物品就另当别论了。

(5)如果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相应的医疗费等赔偿费用,这也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