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一位读者向辽沈帮帮帮记者发来求助咨询:我家14周岁的孩子与老师发生争执,当地教育局随后向学校下发调查文件,文件中提及我家孩子患有的相关病症。学校校长和老师将此信息转发至家长群,给孩子造成了二次伤害。此文件包含当事学生患病信息,是教育局面向学校与教师下发,我认为不适合通过微信群这种载体向外发布,请问学校此举是否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王汉农律师回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健康状况享有隐私权,尤其是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更应受到保护。本案中学校以公开发文的形式披露了学生的患病情况,同时学校还明确指出了该学生系某起事件的当事人,更加明确了该学生的具体信息。故可以确定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当事学生的隐私权,学生的监护人可以要求学校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消除因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如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就此事项提起诉讼。
辽沈晚报记者 崔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