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河北宁晋,昊汇科技公司院内空空荡荡,一辆车胎已经干瘪的皮卡车落了一层尘土。
3月23日,抽出“红水”的井已被填埋,周边田地种上了树苗。
此前备受关注的河北邢台“红水浇地”污染案件有新进展。记者独家获悉,目前该案一审已宣判,涉事公司河北昊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汇科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案中,昊汇科技还需支付332.5万余元的应急处置费和8.4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该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刘德鱼犯污染环境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其余11人分别被判刑3年至9个月不等,被告人之一的刘文冲在羁押时死亡。但是一审判决未认定“红水”来源。
记者还获悉,昊汇科技及全部被告人均已向邢台中院提出上诉,邢台中院已立案。
3月23日,记者探访该案发生地,看到涉事水井已被填埋,井口方圆500米范围内政府已不允许种植小麦等粮食作物,目前都已种上了小树苗。
审理近两年后 “红水”案一审宣判
2018年3月29日,一段视频在网络上广泛流传,视频显示,与西瓜瓤颜色相近的红色井水从机井中被抽出,持续不断地流入附近农田中,被称为“红水浇地”事件。事发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东汪镇南丁曹一村附近的农田。
视频传出后,宁晋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并于当年4月1日宣布案件告破,抽出“红水”的机井附近的昊汇科技被认定为肇事者,该公司相关人员被警方控制。据记者了解,由于该事件产生巨大舆论影响,河北省四名省领导对此作出批示,该案成为河北省重大环保类案件之一。
案件最终由广宗县警方进行侦查,广宗县检察院为案件公诉方,案件在广宗县法院审理。整个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理均为异地办理。包括昊汇科技法定代表人刘德鱼在内的总计13人被起诉至法院。2019年2月26日,案件开庭审理,直到2021年1月25日,法院才作出一审宣判。
控辩双方曾就“红水”
来源展开激辩
机井抽出“红水”,表明地下水已经被污染,而被确定为肇事者的昊汇科技,是在何时开始,如何向地下排放污水的,成为该案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2019年2月26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红水”来源展开激烈辩论。检方在起诉书中称,昊汇科技自2014年11月5日成立,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环保部门监管,一直存在私设暗管偷排污水行为。2018年3月初,在法定代表人刘德鱼等人的商议安排下,私自在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西侧两个玻璃钢罐下方铺设暗管,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生产污水汇集到玻璃钢罐内,再对多名被告人进行分工,利用夜间多次将废水通过暗管直接向公司南侧的汪洋沟内排放。
检方认为,该公司东北部院墙外约200米处水井内的井水中,含有的三氯甲烷等有机物质,与昊汇科技的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检方诉请判令被告昊汇科技支付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处理费用962万元、宁晋县政府应急处置费用521万元,司法鉴定费用17万元,共计1500万元。同时,判令昊汇科技在覆盖全省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关于昊汇科技排放污水的指控不符合事实,检方指控昊汇公司从2014年就开始偷排污水,但案卷内没有关于其向地下排放污水的具体时间以及如何进行排放的内容。起诉书提到附近群众发现水井出现红水,仅有两份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对于“红水”与昊汇科技偷排行为的因果关系,起诉书提出,从2018年3月初开始,昊汇科技负责人指挥员工,将没有处理过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到该公司南侧的汪洋沟内。经鉴定,从昊汇公司厂区多处提取的废水残液,含有三氯甲烷、棕榈酸等物质,而抽出“红水”的水井内也含有这些物质,因此,昊汇科技的排放行为与“红水”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辩护人认为,被污染的水井距离昊汇科技东北院墙有200米远,距离汪洋沟有近400米远。汪洋沟内化学污染物如何经过近400米远距离穿透土壤渗透进入到井水中,检方提交的证据中没有显示,在鉴定过程中也没有探查。仅根据受污染井水中所含的污染物与昊汇科技厂区内不同点位检出的部分污染物成分相一致,就认定井水中含有的有机物质与昊汇科技的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过于草率,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得出该结论。
此外,如果确认起诉书指控的是事实,应证明污水从南向北流动,流经涉事水井将水污染,但汪洋沟的水是自西向东流动的活水,不流经涉案水井,且流动性强,污水排进沟后应该很快被稀释冲走。“红水浇地”事件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在昊汇科技院内打了一口机井以监测水质,结果显示水质正常。
资料显示,汪洋沟是一条用于排放生活污水的沟渠,位于昊汇科技正门南侧,流经此处时是东西流向。
一审判决
未认定“红水”来源
一审判决显示,对于检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法院予以认定,昊汇科技被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刘德鱼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获刑5年。刘兆永等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3年到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披露,被告人之一的刘文冲在羁押期间死亡。据记者了解,2019年10月2日凌晨,刘文冲在看守所监舍内死亡。
关于昊汇科技排污行为与该公司东北部院墙外200米处红色井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一审判决称,本案系环境污染案,行为方式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无需查明与墙外水井物质的因果关系。控辩双方对该因果关系的争议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此外,被告人也未能提交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且侦查机关通过鉴定,排除了昊汇科技周边企业与“红水”的因果关系。
昊汇科技排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认定,确定案件发生后,宁晋县政府采取的污水处理、现场施工、土地流转及绿化等措施,政府应急处置费认定为332.50738万元。故判决昊汇科技支付这笔费用,同时赔偿生态环境修护费8.4万元。
全部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该案仍处于二审中
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作为被告单位的昊汇科技及该案全部被告人已向邢台中院提出上诉。
记者从多名辩护人处获悉,在上诉中,将继续就“红水”来源问题展开辩护,所有被告人也都要求查明“红水”的来源。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将本应由公诉机关承担的证明昊汇科技排污行为与该公司东北部院墙外约200米处红色井水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变成了昊汇科技及全部被告人需要证明两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回避并颠倒了上述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且认为无需查明上述因果关系,令人难以理解。这一因果关系,也就是“红水”来源及形成基理必须查明,因为这也将直接关系到“红水”应急处置费、修复费用等是否应当由昊汇科技承担。
辩护人表示,经过查阅在案扣押的昊汇科技相关生产数据发现,其自成立以来,生产和销售的主要产品是染料的原料而非染料本身,未生产过有机红等物质,更不可能产生一审法院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注明的“染料、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物代码264-011-12所指的危险废物。故一审判决认定的昊汇科技生产及精制有机红、有机黄、铜蓝、酸性黑D以及排放危险废物无事实和证据支撑。
此外,辩护人还提出,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采样不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关于采样份样数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固体废物量小于或等于5吨时,最小份样数为5个,如果固体废物量大于1000吨时,最小份样数为100个。庭审中,鉴定机构承认其未按照该规范进行采样,并且鉴定机构未提供其鉴定方法、鉴定记录、有害成分及浓度、鉴别标准等关键内容,其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目前,该案仍处于二审中。
公司已破败
事发水井已被填埋
昊汇科技位于宁晋县政府东南10余公里外的化工园区,在通往化工园区的路上,不停有各种槽罐车呼啸而过,卷起层层尘土。
3月23日,记者来到昊汇科技看到,公司门口的柱子上,“河北昊汇科技公司”的招牌只剩“河北”两字,其他均已脱落,透过大门就能看到里面空荡荡的院子,有土的地方杂草丛生,一辆皮卡车停在院子里,车胎早已干瘪,生锈的车身上覆盖着厚厚的尘土,一辆手推车翻倒着,另外一辆则没了翻斗,只剩车架躺在那儿。
透过大门远远望去,厂房的墙体已经斑驳,部分墙漆脱落,窗户上的玻璃有的已经碎掉,蓝色的简易房外皮也生了锈,有的顶棚漏出个大洞,看起来破败不堪。
门岗里还有3名留守看门的员工,他们告诉记者,“红水”事件发生后,公司负责人均被带走,整个公司也被相关部门查封,他们一是觉得还有一份感情在,公司还是需要有人看着,二是公司还欠他们工钱,因此他们还在“坚守”。
经过沟通后,上游新闻记者被允许进入厂区,“防止大气污染创建无烟企业”“节能减排 安全生产”等口号被印在厂房外墙上,6幢砖体和彩钢板的厂房有的已经坍塌、有的屋顶破洞,生了锈的槽罐躺在院子里,生产设备上布满蜘蛛网,麻雀在设备间叽叽喳喳地飞来飞去。
在厂房的最北侧,杂草已经齐腰高,部分裸露的土地上还残留着暗红色,一口井盖着盖子。
门岗人员说,“红水”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在院子里打了一口120米深的井,深度和事发水井一样,“但是抽上来的并不是红水,而是正常的水”,他们边讲边把井里泵打开,很快一股无色的水从水管里喷涌而出。
他们还说,当年,相关部门把直线距离170米外的事发水井里的水抽上来,通过管子输送到厂里的池子里,随后又被相关部门拉走,这些水抽了五六个月,裸露地面的暗红色就是留下来的水渍。
昊汇科技厂区东北方向170米那口曾经抽出红水的井,在2018年底已经被当地政府部门进行了填埋,如今只剩下裸露的井口,而井边不再是绿油油的小麦,村民们告诉记者,后来政府要求该井方圆500米范围内不允许播种小麦,必须种上树木,如今小树均已成活。
图文据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