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内鬼”调包 盗走4个金手镯

辽沈晚报 2021年03月25日

2020年9月19日,在抚顺一家金店实习的他趁人不备溜进库房,盗走4个金手镯,价值近6万元。

离开前,他把4个假金手镯放在原处。店长发现金手镯“不对劲儿”后查看店内视频,发现他有重大嫌疑……

2021年3月17日,他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金店损失。

“张某生于1993年,抚顺人。”3月23日,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站前派出所案件中队民警王禹翔介绍,案发前张某在该所辖区内的一家金店实习。

民警王禹翔说,张某平时工作不需要进入库房,“这家金店不大,没有专职库管,2020年9月19日张某趁人不备溜进库房盗走4个金手镯,离开前还把4个假金手镯放在原处。”

10月23日,店长清点库存发现手镯“不对劲儿”,查看店内视频发现张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次日在店内当面质问张某。

站前派出所案件中队民警张建博说,张某承认是自己干的,但表示没钱赔偿,于是店长将张某扭送到派出所。

民警张建博表示,张某在该金店工作只有短短十几天,“他把盗窃来的4个金手镯以4万余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及网络赌博等。”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估价,张某盗窃的4个金手镯价值人民币59468元。

2021年2月5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2021年3月17日,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金店人民币59468元。

辽沈晚报记者 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