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两张银行卡赚400元 获刑7个月罚金1万元

辽沈晚报 2021年03月25日

3月19日,因出卖两张银行卡赚400元,27岁本溪男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0年10月中旬,27岁的本溪男子刘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浑南区河畔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本溪市支行各开立银行卡账户一个,后将这两张银行卡、密码及U盾以每张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获利400元人民币。

2020年11月,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沈阳警方调查,刘某卖掉的两张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共计38.4万元人民币。

2021年3月19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主动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沈阳警方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因为电话卡、银行卡的大量贩卖。每年因遭受电信诈骗而上演的悲剧不胜枚举,对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买卖身份证件、银行、手机卡或对公账户的人员,均涉嫌违法犯罪。

辽沈晚报首席记者 吕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