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可自主处置 拟不需上级审批

辽沈晚报 2021年03月10日

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胡月梅报道 有证据证明他人有侵害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审查属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鼓励辽宁自贸区、中德园等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区;高校、科研院所在研发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依法可以自主处置,上级主管部门等不再审批……

日前,省司法厅就《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4月5日前。《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七条,就坚持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提出,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害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先行发布禁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审查属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并协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创新成果及其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在研发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依法可以自主处置,上级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单位拟放弃已取得的专利权的,可重新约定专利权变更为发明人所有,或者变更为发明人和单位共有,单位应当为办理权利变更手续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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