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朱柏玲报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身份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拟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日前,《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城市档案管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
该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文件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在城市档案保护利用方面,条例提出七条具体内容。包括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虫、防磁、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设施,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城建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告;发现破损或变质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抢救和修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馆藏档案结构、案卷目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利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身份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等内容。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也提出了六条具体内容,包括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保证接收进馆的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统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