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生意往来不断,父亲去世后,法院认为其生前的债权、债务归儿子所有。
经查,父亲生前曾给吴某汇款110万元,这笔款会不会是父亲借出去的,儿子想要回来这笔钱。
王某业在阜新做生意,经济上的往来账目颇多,有人向他借钱,同时也欠别人钱。2016年5月,王某业因病去世,他生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经法院认定为儿子王某所继承。
记者在网络上查询到,涉及王某业的去世后的纠纷有多起,包括借贷、合同等纠纷,王某就父亲生前债权分别、陆续主张权利。
王某查询父亲生前账目往来,发现父亲曾经于2013年6月至 9月多次向吴某银行卡上汇款,总金额达110万元。
这110万元会不会是父亲借给吴某的呢?
但王某在父亲的遗物中始终没有找到由吴某签字的借条等凭证,故王某遂以吴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归还110万元。
由于王某没有找到吴某书写的借条等凭证,所以只能按不当得利向法院主张权利。
一审中,吴某承认确实收到了王某业的转过来的款项,都打入了银行卡中,该卡借给了案外人赵某,后被赵某全部提走。法庭上,吴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收取王某业的款项具有合法性。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经法院确认王某业生前债权归其儿子王某所有,但王某未证明父亲对吴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仅依据王某业于2013年的汇款事实而主张吴某不当得利,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新中院审理认为,王某业生前向吴某的银行卡转款110万元的原因、用途及最终去向不明,王某仅依该转款记录诉请吴某返还不当得利11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尚未完成举证责任。故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记者 金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