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记者崔晋涛报道 “保险买了,为什么车受损了不赔呢?”
2019年8月15日,刘先生(化名)开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时,突降暴雨,车辆被淹。刘先生报保险后,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故意涉水不予赔付。刘先生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先生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2019年8月15日0时30分许,刘先生驾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天空突降暴雨,致使车辆被水淹。此前,刘先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20717.60元,包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鉴定,车损评估价格为97500元,刘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刘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辩称:刘先生车辆在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但刘先生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故意涉水行驶行为,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情形,故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且鉴定的车损价格过高,公司对车辆损失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刘先生与被告就涉案机动车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及强制性法规的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而原告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有保险利益。
对于被告保险公司称刘先生存在故意涉水行驶行为,但保险公司就此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对被告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表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当按保单的约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理赔。
根据《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书》的评估报告,涉案车辆损失金额为97500元,虽被告抗辩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就此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该鉴定由法院依法委托,被告参与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有效。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支付刘先生车辆损失费97500元、鉴证服务费3900元、施救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