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获得国家赔偿332万元

辽沈晚报 2021年01月27日

2020年1月13日,王广超(左二)拿到无罪判决书,右三为张志超。

张志超和母亲在一起。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进行再审宣判。遭羁押近15年的被告人张志超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1月26日上午,张志超告诉记者,自己在上班的路上,也是刚刚得到获得了国家赔偿金的消息。他表示,感谢律师、媒体以及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好心人这么多年对自己的关心和支持。这个案子结束后彻底重新开始,安心工作。他表示将会把这笔钱交给母亲。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当日,记者也从张志超案代理律师李逊处得知这一最新消息。李逊介绍,张志超所获得的约332万国家赔偿,包括张志超被羁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8.9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41.6万余元。此外,还有当年张志超被判无期时,法院从其家里划扣的5500元。

据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

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代理律师们调查发现,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随后,马玉萍开始四处奔走,走上了为儿子申诉的漫漫之路。该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决定再审后,经过6次延期。

2019年12月5日,该案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庭审过程中,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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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同案人王广超获国家赔偿23.6万

称获法院方面道歉

继张志超接受332万国家赔偿后,1月26日上午,记者从张志超案另一当事人王广超处获悉,其近日与临沂中院签署国家赔偿23.6万的协议,“金额是其次,更看重对名誉的恢复。”王广超告诉南都记者,签署协议当天,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向其表示了道歉。

据此前报道,在2020年1月13日被判无罪之前,山东临沭人王广超背负着同学“张志超案”包庇人的罪名,度过了15年。2005年,他和初中同学张志超升入高中还不到半年,同级一名女生离奇失踪和死亡改变了二人的命运。

案发于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高一学生高宁(化名),在入校后与同伴分开失踪。约一个月后,高宁的尸体在该校教学楼三层西侧一间停用的厕所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该校高一学生杨某振和王某波等人证词,警方认为高一学生、时年16岁的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张志超的好友王广超也被控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六年后,王广超逃离了家乡,成为了一名长途货车司机。直到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20年1月13日,王广超最终获判无罪。

2020年6月18日,王广超向临沂中院提出30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律师透露含被羁押39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月26日上午,王广超告诉记者,近日他已前往山东临沂中院,与法院方面签署国家赔偿协议书,其认可法院方面做出23.6万赔偿的决定。“金额是其次,更看重对名誉的恢复。”王广超告诉记者,签署协议当天,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向其表示了道歉。与此同时,对于是否追究当年办案人员责任,其透露将与律师协商后再做决定。

据红星新闻、《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