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抚顺市民刘女士因发烧到辽健集团抚矿总医院住院治疗,她向医生陈述自己头孢过敏,住院病历也载明头孢过敏。出院时,医生给她开了两盒头孢并告知继续服药一段时间。她遵医嘱服药,周身起了红疹,腿部出现溃烂……2020年12月,法院判决抚矿总医院赔偿刘女士5000余元。
2020年6月5日,77岁的抚顺市民刘女士突发高烧,在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诊断为肝脓肿。她向医生陈述头孢过敏,住院病历载明“食物、药物过敏史:头孢”。
出院时,医生给她开了口服药头孢丙烯片两盒,告知出院后继续服药一段时间。遵医嘱服药3天后,刘女士身上起红疹,此时她并未意识到是药物过敏,以为清淡饮食即可。又过了2天,病状加重……
刘女士再次到抚矿总医院就医,医生要求她停用头孢类药物并进行抗敏治疗。因头孢过敏,刘女士全身起红色丘疹,右大腿外侧溃烂。
刘女士称曾与抚矿总医院商讨病因,医院承认存在失误,红疹系药物过敏所致,口头承诺赔偿。因医院迟迟不赔偿,刘女士将抚矿总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和护理费。
刘女士与抚矿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抚矿总医院辩称:刘女士6月13日出院,医生开具2盒头孢口服药,具体药名不详。刘女士回家口服头孢后出现周身皮疹,到医院就诊考虑药物性过敏,立即停药,给予抗过敏药物治疗后好转。
院方称,刘女士对医生忽略其头孢过敏史、开具头孢口服药导致其出现过敏症状不满,要求追究医疗责任。
院方称认可医生的医疗行为失误,愿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应承担完全责任,因口服药物不是在医院由医务人员按时给药,而是“出院带药”拿回家口服,家属有义务提醒刘女士该药物属头孢类抗敏素,服用后有可能致过敏反应。
抚矿总医院认为,医生与家属均存在相应责任,请求法院明确责任比例,同时对刘女士索赔的护理费提出质疑、对精神损失费表示不认可。
新抚区人民法院认为,刘女士住院前已主诉有过敏史,作为患者听从医嘱开药并服药,因抚矿总医院的医护人员未尽到审慎义务开具药物导致过敏,抚矿总医院具有过错,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抚矿总医院辩称刘女士的监护人应审查服用药物是否属于过敏药物,应减轻医院赔偿责任的抗辩,片面强求病人及家属对药理知识达到医生的专业程度,并不合理,故法庭对医院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2020年12月29日,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赔偿原告刘女士经济损失5366.30元,包括药物过敏医疗费1366.30元、护理费3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
辽沈晚报记者 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