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服完6年刑又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捕

云南交通厅原厅长杨光成再被判13年

辽沈晚报 2021年01月13日

杨光成担任大理市委书记时的持枪证。

杨光成。资料图

1月11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案件相关当事人处获悉,云南昆明中院日前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杨光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藏弹药罪一案再审宣判,认定检察机关公诉的三项罪名成立,决定对杨光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杨光成在云南石锁高速修建等工程中存在违法犯罪事实,以杨光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20年4月18日,杨光成在铁窗中度过6年之后刑满出狱,他的家人和朋友在监狱外迎接时,等来的却是一张新的逮捕通知书——因涉嫌受贿、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杨光成再次被逮捕。云南省高院决定对杨光成所涉案件发回昆明中院重审。

2020年底,昆明中院作出了重审判决。

“高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

原案再审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秦光荣流毒?云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杨光成出狱当天再被捕!》显示,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以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杨光成在服刑6年后再次被逮捕。

2020年4月29日,云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以“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决定对云南高院2017年2月20日判决的(2016)云刑终967号刑事判决进行再审。

对于杨光成和辩护人所提案件在服刑完毕之后再追诉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昆明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侦查机关在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后,已对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对未起诉的受贿320万元和私藏弹药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补充完善指控证据后,依法对被告人杨光成提起公诉;昆明中院对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依法开庭进行审判,案件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201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消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杨光成一案时,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时的罪名包括受贿、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三项罪名,但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后只有受贿与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没有写进公诉书。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老罪新诉”

按照相关规定,杨光成在宾川县、大理市、红河州任职时分别配发了枪支、子弹,并履行了相关手续。2014年,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杨光成妻子夏兰香利用“厅长丈夫”在职务上的影响力受贿一案时,在其家里衣柜的密码箱中搜出五四式手枪子弹13发、六四式手枪子弹102发,共计115发军用子弹。

杨光成家属此前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当年杨光成案件在昆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没有被提起公诉,“后来将枪支交回去的时候,子弹没有交回去,放在家里忘记了,最后才发现这些子弹。”

本已经被撤销起诉的罪名,为何又会在六年之后再次被检方追诉?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成在1998年签批了《红河州关于坚决收缴超配公务用枪的紧急通知》。这份文件的签批,印证了杨光成对于自己配枪弹资格消除,并且应该按照规定上交枪弹是知情的。杨光成在1998年分三次将所配发的枪支上交,但并未上交涉案的115发军用子弹,构成私藏弹药罪。

“借钱”买房收玉佛 认定受贿355.5万

2010年7月,杨光成的儿子杨某因准备在北京购置房屋向桂某借款300万元,并以原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杨光成妻子夏某担任担保人。之后由于资金短缺,杨某再次向桂某借款20万元,共计320万元。杨光成明知购房款项来源,且在有能力偿还、有条件上交的情况下,并未及时退还资金。在案件查处之后,分别于2015年、2017年将320万元退还指定账户,还款日期长达7年之久。

2010年10月,为感谢杨光成的帮助和照顾,桂某在杨光成55岁生日当天赠予其一件翡翠玉佛,并附上字条“祝大哥生日快乐”。礼物由杨光成妻子夏某收受,并告知杨光成是桂某送的生日礼物。桂某找到相关专家进行估价,专家告知其价值30多万元。经鉴定,该玉佛挂件为18k金翡翠挂件,市值35.5万元。杨光成和他的辩护人对于检方的指控表示否认,认为杨光成不构成受贿罪。

昆明中院认定,杨光成对于借购房款、收受翡翠玉佛是知情的;同时,杨光成与桂某对于翡翠玉佛的高额价值也是知情的,构成受贿罪。杨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融资借款过程中为桂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桂某贿赂的财物355.5万元,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对被告人杨光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挪用公款5.1亿

是否归还成为量刑关键

2016年5月27日,昆明市中院认定,杨光成在担任云南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期间,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2亿元公款归其他私营企业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涉案被挪用公款予以追缴。2017年2月20日,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杨光成挪用公款用于私营企业营利的事实,维持了杨光成挪用公款罪定罪,同时以“本案所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应依法予以改判”为由,撤销一审对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部分和对涉案被挪用公款追缴部分,将挪用公款罪的刑期从十一年改判为五年。

2020年追诉再审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2012年5月至12月期间,杨光成利用担任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的名义,先后将2亿元、3.1亿元两笔公款(合计5.1亿元)挪用私营企业用于进行营利活动,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事发后省交通厅通过系统内划扣资金进行平账的行为,以及案发后按行政决定组建国有独资公司进行项目止损、代垫款等行为并不属于用款单位的退还行为,被挪用的公款并未真正返还。综上判处杨光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涉案被挪用的公款依法继续追缴。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光成的相关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杨光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昆明检方在庭审中特别指出,杨光成认罪态度恶劣,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杨光成的代理律师已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杨光成无罪,予以释放。

杨光成辩护人表示,一审判决中多处程序严重违法,无法保证实体审判公正,案件并案审理,作出对被告人严重不公的有罪判决。同时,昆明中院在杨光成挪用公款、受贿等事实认定上均存在明显错误。据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