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 户籍管理等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将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辽沈晚报 2021年01月08日

2021年12月底前,辽宁省将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证明事项,重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项目审批等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

2022年12月底前,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近日,《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出台。

暂无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书面说明

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暂时无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书面说明理由,与已公布的清单和目录一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应依法提交证明

要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要坚持以利企便民为导向,切实增强制度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依法提交相关证明。

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规范告知承诺制

工作流程

各部门要依据公布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和申请人承诺内容。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包括:证明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及编码,设定依据,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申请人承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应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推进政务数据资源

归集、整合、共享

加快打通数据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辽宁)”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告知承诺制事项信息在线核查。

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被请求部门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

发现承诺不实的

将纳入信用记录

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及时准确推送承诺情况信息,为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辽沈晚报记者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