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患病期筹24万善款 前夫还用承担医疗费吗

辽沈晚报 2021年01月06日

夫妻离异,孩子由女方抚养。她独自带娃,不想孩子患上重病,两年花去28万余元。

孩子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父亲承担一半费用,即14万余元。父亲认为,孩子治疗期间曾通过“爱心筹”募得24万元,他只同意支付捐款不足部分的一半。

近日,辽阳中法披露了该案的全部经过。

判决书显示,徐某与妻子刘某于2016年解除婚姻关系,当时孩子才1岁多,孩子由刘某抚养,他每月给付1300元抚养费。

2018年开始,孩子患上了脑膜炎等疾病,多次入院治疗,后因病情加重转入沈阳治疗。

两年间,孩子的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扣除医保统筹及大额补助后共计花费27万余元。另外,购买药品、营养品、康复课程等还又花去3万余元。好在徐某和刘某之前为孩子购买了人寿保险,从保险公司获得了2.8万元理赔款。

在为孩子治病的过程中,刘某承受着经济、精神等各方面压力,付出许多,而前夫仅每月支付1300元,为了支撑孩子的康复和后续生活费用,刘某遂以孩子名义,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孩子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费共计近1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孩子治疗等费用共花费28万余元,徐某作为孩子父亲应分担50%,判定徐某支付孩子医疗费、药费等费用合计14万余元,并且承担孩子投保的人寿保险的投保费用3702元。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他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在孩子治病期间,前妻通过“爱心筹”捐款平台获得了24.7万捐款,这部分款项用来支付孩子的治疗费用,缺口仅三四万元。徐某只愿意承担总费用与24.7万元差额部分的50%,即1.6万元,而非14万元。

徐某认为,“爱心筹”平台获得的捐款用途为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的大病治疗,即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及药费。因为当时捐款时,目的明确记载为“申请大病筹款”, 该捐款属于孩子用于治疗疾病的专款,仅能用于治疗疾病的专项支出而不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

判决书显示,刘某在辩论中称,募捐项目创建后,病患通过微信、QQ、微博等社交平台分享出去获得个人求助。项目是以爱心和信任为基础,通过自身的渠道进行扩散,而“爱心筹”只是提供众筹的平台和方法,而不属于实际捐款的慈善机构。捐款是由她发起和募集的,徐某应承担的医疗费部分无权从该费用里予以扣除。

刘某认为,募集的款项已全部用于孩子治病及与治病相关所需,在孩子生病的两年多时间里,光住院就有295天,起诉书中所提及的费用只是为孩子看病支出有票据可查的费用,而实际花销中许多没有凭证的还有许多未能列入其中,作为母亲,她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无法用金钱衡量。而徐某作为孩子父亲,在孩子患病期间不闻不问,自己却换车改善生活,实在让人寒心。

辽阳中法认为,刘某为救治孩子在捐款平台利用自身社交渠道筹款,该款具有社会公众捐赠的性质,是一种爱心义举的体现,筹款初衷是为了解决孩子治疗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所得款项是捐款人给予孩子的,而不是给孩子母亲或者父亲的。徐某应当负担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因案外人的捐款而被减轻或免除。

近日,二审法院驳回徐某上诉,维持原判。辽沈晚报记者 金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