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收养意愿的市民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辽沈晚报 2020年12月29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满足这些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条件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在辽宁省内收养未成年子女。《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所称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及收养后回访。评估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收养能力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情况、收养动机目的和养育安排、收养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等进行全面调查。

1.辽宁省要求收养申请人要年满30周岁,与被收养人年龄差不超过51周岁。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申请人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在体能和智能方面无抚育和照顾被收养儿童的不利因素。

4.无刑事犯罪记录,无买卖、虐待或遗弃儿童行为,无收养后放弃儿童监护权的情况,无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性虐待、酗酒、赌博、滥用药物等行为,无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和敌视政府、仇视社会的行为。

5.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

6.收养申请人如无固定职业,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沈阳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